2006年10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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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“两总”在仲裁庭为工资开打
“公司净利润”怎么认定成了定纷止争关键
本报记者 曹志男

  本报讯  “明明聘用合同上写明公司每年要分我20%净利润作为效益工资,为什么到现在还不兑现?”不久前,怀揣某塑钢复合管制作专利发明人证书的工程师刘先生,与自己原先所在的飞浪工贸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飞浪公司)对簿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庭。
  原来,2004年初,刘先生的专利被飞浪公司看中。双方商谈之后,签下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,飞浪公司聘刘先生为总工程师,除了每年月薪1万元之外,还支付年净利润的20%作为其效益工资。同时,合同还规定,如果合同期内一方违约,则要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。
  “去年5月份,公司叫我去北京处理事情时把我解雇了。”刘先生告诉记者,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。于是,他便找公司要2004年和2005年的效益工资,结果公司却告诉他效益工资中的企业净利润是指管材的净利润。而按照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财务情况做出的企业利润审计显示,在扣除各方面费用后那一年的净利润几乎是零。刘富春的代理律师周仲献认为,按照合同约定,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账单等是不可以成为财务审计的有效凭证的。
  刘先生向海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。第一次仲裁开庭中双方没有达成一致。而此后,飞浪公司向刘先生提出反诉,称刘违约在先,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。
  记者联系了飞浪公司的代理律师徐律师。他告诉记者,之所以公司认为给刘先生的效益工资应该是管材料的净利润的20%,是因为当时刘先生参加时,公司的业务只有管材这一块,而现在的仪表等业务都是后来公司增加的,刘先生在这些业务中也没有贡献。
  对于为什么财务审计只是由企业单方面提供,徐律师称是因为刘先生一直没有在公司账单上签字过。
  由于案情复杂,仲裁委曾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。“我们一定按照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对该案进行仲裁。”该案首席仲裁员陈学钊表示。本报也将关心此案的进展。